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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母亲遇车祸受伤襁褓婴儿面临“断奶

    信息发布者:王琴善
    2019-11-07 22:04:36    来源:网易首页 > 网易江苏   转载

    哺乳期妇女王某出车祸受伤,遵医嘱不能哺乳婴儿,身心俱疲的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替代母乳的奶粉费和因无法哺乳造成的精神抚慰金。日前,徐州市铜山法院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现在判决已生效。这是徐州第一例判决赔付车祸受伤哺乳期妇女奶粉费用和精神抚慰金案,彰显了司法温情和法官人文关怀。

    母亲受伤,襁褓婴儿面临“断奶”

    2017年7月10日上午,周某靠边停车开车门下车时,因疏于观察,与骑电动车正常通过的王某发生碰撞,致王某左耻骨上支骨折,未构成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周某车辆在正常投保期内,而王某儿子出生于2017年2月13日,事故发生时王某处于哺乳期。

    事故发生后,王某住院治疗,2017年10月3日王某出院。医嘱意见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用药期间禁止母乳喂养。无奈之下,王某只能选择奶粉喂养。由于习惯了母乳,王某幼子开始不愿喝奶粉,不住啼哭,这让王某非常痛苦。

    情况属实,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王某认为,她和幼子的遭遇都是车祸造成的,协商不成后将肇事者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和保险公司承担包括幼子替代母乳的奶粉费和因无法哺乳导致的精神付费金等各项赔偿。

    法院认为,关于幼儿奶粉费,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处于第五个月哺乳期,治疗期间遵医嘱停止母乳喂养,为此每月需额外支出奶粉费,原告幼子月龄5月,参照婴儿哺乳医学喂养常识,且根据本地生活水平,酌定哺乳期为7个月,最终法院按每月1000元计算判决赔付7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

    法官说法

    据主审法官介绍,当前法律无明确规定该案“奶粉钱”的性质,但结合原告因车祸受伤接受治疗,遵医嘱不能用母乳喂养婴儿,只得购买奶粉喂养,这与婴儿的健康成长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视为婴儿的营养费,因此购买奶粉的钱应由交通事故肇事者周某赔偿。周某的车辆购买了保险,而该笔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内。

    根据医学建议和生活常识,用母乳喂养的婴儿发展更为健康,可以增强免疫力、提升智力、减少婴儿疾病发生的几率,也有利于增进母子之间的情感,它对健康带来的益处可以延续到成人期。这种理念也越来越多地为社会公众所共识,卫生部门、医疗机构等专业权威部门均积极倡导母乳喂养。司法实践中,通常在构成伤残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如果精神损害严重,即使未构成伤残,也应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恰处哺乳期,尽管未构成伤残,但交通事故产生的无法哺乳的后果,对于正在哺乳5个月大婴儿的母亲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判决给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于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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